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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首都南京市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很先进!
南京***所在地南京市作出了地方立法尝试。如《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施行细则》于1934年7月23日分别报请南京市政府、宪兵司令部、首都警察厅备案后公布,具有法律效力。该细则具有如下特点:在法律适用对象方面,该细则第2条规定,适用于马、牛、羊、狗、鸡、鸭及其他禽兽。可见,除鱼外,该细则还是涵盖了国民生产和生活所接触的大部分动物,还是比较广泛的。
在基本定义方面,该细则虽然没有给虐待下一个定义,但是该法第6条至第10条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马、骡、牛、猫、狗、其他供食用之禽兽的虐待认定标准。
如对于马,细则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为虐待:一、冬季继续工作超过八小时以上,夏季继续工作超过六小时以上者。二、食料不足,瘦弱不堪者。三、任意鞭打者。四、病或受伤,不加医治,或仍令工作者。五、设备不全,仍令工作者。六、肌肤遭木质、革质、金质物擦伤者。七、马车连车夫在内载客至六人以上者。八、空马驮载金属重物,或驮载其他重物,重量在一百五十公斤以上者。九、其他装载货物之马车载重在二百公斤以上者。
对于猫、狗,细则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为虐待:一、食料不足者。二、任意鞭打或投以砖石重物者。三、伤残其肢体者。四、病或受伤,不加医治者。
对于食用之禽兽,细则第10条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鸡、鸭、鹅等类,于宰杀前,不得倒提行于路上,并不得生去其羽毛。二、山鸡,于未经宰杀前,不得脔割充食。三、猪、羊之宰杀方法,不得使过受痛苦,或先伤残其肢体。四、猪、羊于运输时,不得加以鞭打,或以金属物钩掷、戳刺,并不得缚其四足,倒抬而行。五、其他动物之宰杀或食用,一律不得有残忍行为。
这些列举性的立法界定模式,具有可操作性,不比概括定义式的立法界定模式效果差。
在执法体制方面,细则明确了警察和军队的专属执法职权。警察的执法职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细则之规定主动执法,即警察未接受之报告,而直接眼见有虐待动物之情事者,得依本细则各条之规定,自动取缔之。二是依举报的线索执法,即见有虐待马、牛、羊、狗、鸡、鸭及其他禽兽者,均应就近以口头报告警察,予以取缔,不得径自执行,警察于接得报告后,应实地履勘,视其轻重,分别予以本细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七条所规定之处分。
在公众参与方面,细则授予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协会会员或者职员一定的专属参与权和监督权,如第2条规定:凡本会会员或职员,于本区内任何地点,见有虐待马、牛、羊、狗、鸡、鸭及其他禽兽者,均应就近以口头报告警察,予以取缔,不得径自执行。
在行政责任方面,细则第11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六、七、八、九各条之规定者,得视其情节,为左列各款之处分:(一)立时制止其虐待行为。(二)严重警告。(三)扣留其所虐待之动物,送交本会动物保健场留养,俟其健康回复时发还之。第17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十条之规定者,予下列各项之处分:(一)立时制止其食用。(二)警告。(三)报告警局,依职权予以严重之处分。对于屡犯者,细则还规定,执法机关把违法行为函请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禁止虐待动物诸法令,从重处分。
在民事责任方面,细则第15条规定:留养动物,如已回复健康,由本会通知物主领回。物主于接得本会通知之三日内,应即持证向会领取,逾期应按日计算饲料费,由物主照数缴付。可见,虐待者要承担救助的相关费用。这项措施,目前已经为有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国家所普遍采纳。
从历史的角度看,该细则的很多内容,在当时处于世界前列。一些内容,如虐待行为的界定、举报制度、行政与民事责任制度等,在现在看来,仍然没有过时,仍然为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所用。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细则的大部分内容,如虐待的界定方式、执法体制、法律责任等,主要还是基于中国的动物虐待问题,结合中国的管理与参与实践,采用中国的法言法语来阐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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