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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齐:戒律外寺制僧规的产生及其特点和意义
戒律外寺制僧规的产生及其特点和意义
周齐
常言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样,佛教有戒律。这不仅在道理上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也是众所周知的。
佛教的戒律,在释迦时代即形成了一定的基础模式。在释迦牟尼涅槃后,戒律也是最早被背诵出来和结集成型的文本佛典;而且,在佛教发展的早期,就逐渐形成了多部戒律;虽然有多部戒律,但大多戒条则成为个宗派共同遵守的戒律。因而,可以说,佛教几大派系既有相应性的戒律,更有大多共同的普遍意义的戒律。这也是佛教无论派系有多少,仍归属同一佛教之根本共性的一个重要的根源性。
不过,在佛教基本戒律之外,在不同的时代,有些寺院或者宗派,还额外制定了某些特别名目的寺制僧规。
“百丈清规”就是一个例子,就是在佛教戒律之外又特制的一种相应于禅宗寺院和禅僧的寺制僧规。而且,至今一提到百丈山,研究佛教或者了解佛教的人,首先地自然会想到的就会是百丈禅师(720~814),和“百丈清规”,可见其影响之广大和久远。
当然,历史上不仅禅宗有禅院清规,各教门自然也有“教苑清规”,律宗有“律苑事规”,等等。额外制定的寺制僧规,在中国佛教的发展史上是屡见不鲜和比较流行的。
这样一来,可能就不免会产生一些疑问。大致看,或有这样几个问题:
既然佛教是有戒律的,那么,何以还要另外制定寺制僧规呢?这种额外的规约,在佛教传入中国后,在可见的文献中,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的呢?这样的寺制僧规的产生有什么特别的原因或环境条件吗?这些额外制定的规约有些什么特点和意义呢?……除此,涉及那些寺制僧规内容,则一定还会有更多具体细节的问题,此不赘述。
在此,借着这次会议的机缘,仅仅由这样几个问题为线索,再结合几个比较熟知的个案,对相关“戒律外寺制僧规的产生及其特点和意义”的问题,作个粗略的梳理和分析。
一、戒律外寺制僧规的产生
我们今天还能读到的佛教戒律,无论是《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还是《有部毗奈耶》等,由于是在释迦时代及至佛教早期就已逐渐成形了的,被认为是佛说之戒,所以是不可变更的。
不过,戒律中也有说:“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注1】
这句话出在《五分律》,上下文是说佛陀率徒众游行各地,途中因几种净与不净的问题发生争议。如在一地因以车运米时,有一白衣见一比丘将一把他认为不净的米放到一车净米中,遂发生争执;又有比丘因在净地和不净地食宿的问题发生疑惑,等等。佛陀在处理了这些问题后,又“复告诸比丘”,说的就是这句话。虽然戒律是他释迦牟尼所定,但是如果与所在地风俗有违,也是不可以使用的;若所在地需要而不得不实行的,则应该施行。佛陀之所以反复告诫僧伽诸比丘,就是认为它非常重要。它既说明佛陀“所制”戒律是“制”,同时更给出了制“制”的原则,那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不强行施行或者变化实施。其重要性,至少关涉到佛教能否适合更广大的人群和能否广布流行的问题。
事实也确实如此,在后世佛教传播的历史中,便不断有因为各种因时因地的具体原由和需要,而在戒律之外、但是本着释迦之制的基本原则,延展制定的一些寺制僧规。而在佛教早期历史上,很多教派的分化和部派产生,很主要的原因常常就是由于戒律歧义和纷争。今天仍然可以看到的流传下来的多部戒律,就是由不同部派流传下来的。
不过,宽容和开放的立教原则,既带给佛教无限发展空间,让佛教在不同时代和环境下有调试拓展的可能,但也自然地同时给各种投机勾当提供了同样可能的空间,制造出种种罪过危害佛教自身。即如赞宁(919~1001)所著《大宋僧史略》总结概括所说:
“佛法流行,随时制断合毗尼之绳,紏则案毗尼;堪别法之处,量须循别法。故佛呵比丘云:巧避我制,造种种过故。许同时立(随)方毗尼。
涅槃后立未来教,以为律范所不围,篇科所不载,则比附而求之也。以是篇聚之外别有僧制焉。” 【注2】
这也即是说,佛陀创立的佛教是一个不断向未来发展的宗教,由于时空变换,佛教发展的实际需要就会多有变化,就会有以往戒律规章不能完全应对的各种事务变换出现,于是就会在佛陀所制戒律纲目之外别立僧制。即使在佛陀时代,也是允许“同时立随方毗尼”的。其中不可避免的有取巧而规避佛制,放纵种种过错的,为佛陀所斥责;也有确实因为需要而制定“随方毗尼”的,则为佛陀所允许。
同样的原理,在佛教传入中国后,也陆续产生了戒律之外而应时应地别立的寺制僧规。只是,佛教传入中国的早期而不得不在戒律外别立寺规僧制,戒律翻译尚不不够全面,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最主要的还是由于佛教在中国传播要适应中土的自然环境、和政治文化条件,从而不得不制定并不断修改、调整和补充各种戒律外寺规僧制,以助益佛教落地、生根和发展。
佛制戒,祖制规。戒是原则,规随风俗。从而保证了佛教在中国这个社会和自然环境中不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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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五分律》卷二十二,“五分律第三分之八食法”。
【注2】 宋 赞宁《大宋僧史略》卷中,二十四,“道俗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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